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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气环境质量标准

发布时间2018-01-2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458

一、    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 我国1996年1月18日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905--1996)
1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
   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。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、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、文化区、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。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。
2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: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;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;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,
3、下表列出了10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;
 
二、       排放标准
1、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79--1996
2、行业标准如: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PB3--1999)、《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9078--1996)、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-93)、《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621--93)。
3、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79--1996)执行要求:
1) 设置三类标准:通过排气筒排放气的高允许浓度;通过排气筒排放高度规定的高允许排放速率;以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,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。
2) 排放速率标准分级:现有污染源分为一、二、三级,新污染源分为二、三级,按所在环境空气质量区别,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。
3)对新老污染源规定了不同排放限值:9711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(老)污染源,9711后设立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。
三、环境技术标准
大气环境基础标准、方法标准、样品标准,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、环保产品质量标准等。